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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户外广告设置办法2017年起实施:细化设置期限 全面解读!

发布于 2022-12-04 11:44 阅读(

各种户外广告丰富。一些户外广告,时尚高雅,为城市增色不少。一些广告如“城市牛皮癣”乱设,破坏城市美,造成安全隐患巨大。如何遏制这种不规范、不美观的现象,在设施整治中如何彻底跳出“整治——规范——回潮——重整”的怪圈,检验城管人员的管理智慧和能力。

为解决城市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实现规范设置和科学管理、广告行业健康发展的总体思路上,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室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是占用城市空间、具有有限经济价值的公共资源。在立法过程中,一位常委会委员指出:“要规范和明确许可条件和处理办法,方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按照其办理。”。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取得方式,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办法》明确了不同类型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取得途径及相关程序,并尽量减少申请许可所不需要的手续和证明材料。

本着简政放权、管理整合、服务优化的改革精神,在未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经过职责调整,能够实现有序运行后,许多户外广告设施可以根据设置直接进行招标,因此需要预留政策空间对采用事后监督方式可有效管理的户外广告设施,逐步取消行政许可,缩小行政许可范围。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许可的取得不是一劳永逸的,安装期满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办法》区分了临时设施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10天等不同的状况,细化了设置期限。

规划是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管理和监督的依据。规划编制越科学详细,户外广告设施配置点越明确,行政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越小。解决计划问题,还将解决行政许可、安装维护、监管等问题。

但作为专项规划编制,客观上面临着行业利益调整、主管部门协调、公众认知宣传及技术详细处理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必须慎重处理规划技术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要统一城市公共利益要求和发展要求,突破传统土地利用和空间规划的设计思路,使之具备技术合理性,又保障公共政策的可行性。要结合新的管理评审制度,形成适合规划专业背景不足的管理人员特点的、易读的规范文件。

因此,《办法》规范了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具体内容和要求,使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体现厦门特色,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明确专项规划应包括禁设区、严控区、设适宜区,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经批准公布后,不得“任性”调整。如果需要更改,则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现实中由于户外广告设施形式多样、载体丰富,扩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定义的覆盖面,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便于行政相对人的理解操作。因此,《办法》采用概括性列举的方式,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进行了概念定义。

《办法》从厦门市的实际出发点出发,在设定了多种禁区的情况下,其中有几项特别引人注目。

例如,利用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作为行人和交通运输工具都必须执行的指标,是保障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的固定物,基于同样的原因,本《办法》同时规定不得使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

例如,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是为城市公共生产和设置的构筑物或设备,其功能的合理发挥确保城市顺利运转和人民安居,因此从事户外广告活动,不得影响其使用。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和众多座谈会中有意见提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体制,要从促进发展和加强监管并重,既体现行政管理目的又尊重规章的角度进行适当调整。

《办法》规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统一管理,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和行政许可,实行整体监管,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应协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负责日常巡逻及执法工作。

《办法》下移室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执法重点,日常监管以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为主,突出主体责任,推进市、区和部门间的合作合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统一审批管理和监管权责的运行机制,同时在改革过程中要注意这些部门与包括市、区两级责任权划分在内的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同时,《办法》增设授权条款以符合当前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可将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委托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实施。

由于户外广告设施长期暴露在外,暴露在风雨中,容易生锈、腐蚀、脱落,未经定期检查的户外广告设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办法》在明确设置人在各种安全监督检查中的责任,以免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同时强调室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户外广告设施作为体现城市形象和景观的重要因素,在加强设置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要为城市发展服务,助力文化繁荣。为实现这一目标,《办法》在全面吸收原《厦门经济特区》实施12年来实践证明的有用、有效、有益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顺应行政简政放权改革和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从城市发展定位出发,坚持规划先行调整了行政管理体制。主要制度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在城市精细化管理方面做了充分的学习,切实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了户外广告管理中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专家认为,该《办法》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好管理与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参与经营活动的关系,不仅为依法管理户外广告设施提供了法规和技术保障,而且减少了设施的阻力和难度彻底跳出“整治——规范——回潮——重整”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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