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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梯广告管理权益问题不断,了解政策法规,提高法律意识

发布于 2022-10-29 09:13 阅读(

年,业主不知情,物业公司擅自决定出租,是否合法属于管理层关于这一电梯广告权的问题,争议不断,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但仍存在这样的问题,今天,我们了解了电梯广告权规管,不仅仅是电梯广告,任何关于建筑物的争议都可以理解。

根据“物权法”第70条,业主应拥有建筑物专用部分的所有权,如住宅和营业场所,以及对专用部分以外的公用部分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第七十三条建设区域内的道路由业主共同所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施工区域内的绿地由业主共同所有,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明确属于个人的绿地除外。

施工区域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共同所有。

因此,在社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广告,应通过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广告。

公共区域属于所有业主,所有业主享有共同管理权。物业管理公司未经同意处理属于所有业主的广告费用,侵犯了所有业主的共同权利。

使用物业公用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有关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获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广告费应记入所有业主的贷方。电梯等社区设施应属于所有业主,物业公司无权出租,也无权收取电梯广告费。

以上是关于电梯广告权管理相关问题的介绍。法律制度涉及到我国人民的方方面面,完善法律政策保障公民的权益,但大多数人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对国家政策、法律的了解和了解,因此对于这种纠纷,一些业主不深入或不重视,这种情况很常见,普及法律和政策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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