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外广告和标牌管理的通知
发布于 2022-11-10 21:53 阅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和设置牌匾,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山东省城镇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招远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和《招远缴纳所得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制定《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记标准规定》,现通知如下:
(1) 在国家机关、城市主次道路、道路和建筑物、学校、医院、城市沿海地区等范围内,不得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户外广告。
(2) 牌匾标志坚持“一店一卡”的原则。牌匾上的标识应仅显示名称、名称和标识,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批准的名称和标识一致,不得包含任何其他商业广告内容,否则应视为户外广告。在牌匾标志或其他地方放置的同等压力。
(3) 广告牌应符合市容管理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安全和消防。相邻仓库的高度和厚度应一致。广告牌的高度应高于一层门檐口,低于二层窗户檐口,不得堵塞二层以上的窗户,不得露出支撑。
(4) 布置广告牌的人员应保持广告牌整洁、完整、美观。当设施出现污损、褪色、字体不完整或损坏或生锈时,应及时修复和更新铭牌;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5) 广告牌的安装应严格按照《招远户外广告牌设置技术规范》和《招远室外广告牌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城市中的所有新设置和已形成的设置必须提交市审批局审批和备案。
(1) 安装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支付使用户外广告资源的费用。牌匾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2)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申请人将申报材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平面彩色实景渲染复印件、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相关行业身份证复印)提交辖区执法中队,经执法人员参观、发放后,填写《招远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志设置申请表》,签署《设置安全承诺书》,报市审批局办理注册、审批和备案手续。
市审批局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收到设置户外广告和标牌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发出“补正告知书”通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材料的内容、更正期限,以及截止日期后未更正申请材料的退回规定。
(3) 许可时间为一年。公共承运人以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售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当达到设计使用寿命时,沉降器应更新。
牌匾标记的许可证期限很长。在此期间,如果斑块已达到设计使用寿命,沉降器应更新斑块。
许可或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立的,委托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延期设立或公开转让。
户外广告费按照《招远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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