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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11-13 09:27 阅读()
管理规定经常变化,注册管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1) 街道标志、电子显示屏(屏幕)、灯箱、商店橱窗和其他安装在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或空间内的广告。
(2) 通过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和张贴的广告。
(3) 以其他形式放置、悬挂或张贴在户外的广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注册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直辖市)认为有必要在其管辖的重要区域直接登记管理户外广告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 地点和形式应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并符合当地政府的要求。
(4) 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允许刊登各类非广告,如有特殊需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
户外广告注册申请表》及以下证明文件:
(5)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广告的场所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
(6) 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前30日提出。工商行政管理局
机关应当在所有证明文件齐备后受理,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登记机关设立户外广告
第八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注册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涂改。
第九条经批准,需要延期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所有文件和证书准备就绪后,登记机关应在七天内作出批准或拒绝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户外广告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
第十二条各类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以次充好。
户外广告应定期维修,保持整洁、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文字、重音和计量单位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垄断其所属的经营机构,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门设置的公共场所张贴各类物品,并到物品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简单登记手续。
公共广告栏目的管理办法,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的,实行登记管理
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通报批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如未能在期限内拆除,费用应由出版商承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擅自发布违反登记事项的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登记证书。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依照《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
本规定由第22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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