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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带您了解《兰州县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导则》

发布于 2022-11-14 14:31 阅读(

兰州市如何规范县级户外活动的实施?一切都需要按照《兰州县设置和管理指南》的相关内容进行。

接下来,小编将带您了解管理指南的一些具体内容。

为了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依法设立,确保其安全整洁,营造美丽、健康、有序、科学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兰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城区、兰州新区、红谷区、永登县、榆中县、高栏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我市的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南的规定。

(a) 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公共空间,如水域、机场、车站、码头或未建成的室外空间、公共场所、商店立面和人行天桥、地下隧道、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标志、、、、电子设备、灯箱、转弯、横幅横幅、户外广告设施实物模型等。

(2) 通过交通工具绘制、张贴、悬挂和投影的广告设施、水上漂浮物体、升降工具、充气物体、亭子、施工现场墙壁(屏障)和模型。

(3)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设置标明单位名称、店铺名称和名称的设施。

各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筑物的墙壁和顶部,包括屋顶和与墙壁平行和垂直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电话亭、书亭、公交亭、阅读板、画廊、自动售货机、车辆充电棚、自行车棚、道路名牌、道路围栏、道路灯杆等各种户外广告设施上的公共设施。

直接安装在地面上的各种户外广告设施,包括杆式、底座式、围墙式、大型落地式、大型高(单)柱式(离地高度≥16米,以及≤18米)户外广告设施。

安装在机动车辆、飞艇、气球和其他机载仪器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安装在车辆和船舶上的户外宣传设施和投影式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安装在依法可以在空中移动的设备上的户外宣告设施。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是指手持气球、充气物品、彩旗、充水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横幅和横幅、展示板等。

根据我市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户外广告设施分为重点控制区、限制区和标准区。

3、划定重点控制区,保护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色景观,保护城市公共空间,保护居住环境,保障交通安全。

(1) 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军事禁区和建设控制区。

(2) 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学校、文化和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建筑控制区周围50米的区域。

3、在重点控制区内,只允许使用符合设定标准的道路品牌、城市家具公共服务广告、施工现场公共服务广告,门牌和建筑物、社区或单位名称标志。

限制设置区域的范围,限制户外广告的设置

3.在限制设置区域内,在禁止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况下,允许适当数量的户外广告设施,但户外广告设施类型、数量、位置等内容受到严格限制。

该地区主要包括:公共广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博物馆、图书馆、文化中心、博物馆、纪念馆、科技博物馆、儿童宫、医院、50米范围内的港口和居民区、小型开放公园、城市街道、城市绿地、黄河河边管制区、城市出入口、,城市沿铁路和南部沿山路、北环线和过境公路等地区。

3、限制设置区域内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垂直户外广告、高处等设施。

规范设置区域范围,规范户外广告设置

3、标准设置区主要包括商业建筑、商业中心、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商业街区、商业步行街、各种大型市场(家具、建材、汽车零部件等批发市场)、物流配送区、重点控制区和限制设置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从环境景观、城市商业活动的需要和丰富市民生活的角度,允许标准化设置区在区域内设置多元化的户外广告设施。

.3室外广告设施和屋顶设施不得设置在标准设置区内。

4.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名称和标识)不得安装在建筑物顶部(包括裙边屋顶)。

4、与墙面平行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包括门头牌和名称标志)仅允许安装在设置区域,仅允许安装附属于商业建筑或混合功能建筑的商业部分。

与墙平行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不应超过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立面面积的30%。

4、由有关部门命名的整栋建筑可设置建筑名称,企业事业单位拥有产权的整栋建筑物可设置单位名称;住宅区一层可设置住宅区名称;医院、银行、酒店、购物中心和其他在整个建筑内运营或运营的建筑物可以在建筑物的墙壁上贴上平行的名称标签。原则上,每个建筑只允许有一个名称,如果整个建筑中有多个单位在运行或运行,则不允许有名称标签。

4.垂直于墙壁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仅限于商业步行街。同一建筑内所有垂直广告的形状、材料、规模和风格应协调统一。

5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筑物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可以根据经市城市管理和执法部门批准的室外广告设施的位置、规格和尺寸设置。

6.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附在建筑物的底层。

7、仅允许设置附属于商业建筑或混合功能建筑的商业部分,同一建筑的同一立面上只允许设置一个LED显示屏大屏幕。

LED显示屏大屏幕发光侧的住宅建筑应不小于200米。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时,LED显示屏间距不小于500米;如果道路红线的宽度在20至50米之间,LED显示屏的间距不得小于300米。

大LED显示屏禁止播放声音,以避免噪音污染。

大型LED显示屏应按照相关要求发布公共信息和公益宣传,确保公共信息和公共公益宣传达到发布和播放总量的30%。

8.严格控制过梁上LED显示条的设置。如果设置符合规范,则应设置在门楣上的门牌下方和门楣上方,且不应遮挡门窗,与周围环境相匹配;每个店铺只允许设置一组过梁LED显示屏;在同一建筑物或相邻商店设置的过梁上的LED显示屏条的宽度、厚度和宽度应一致;严禁将各种LED显示屏垂直于门头牌匾设置。

9在建筑门的屋檐上,可以安装一块门头牌,标明建筑和商店的名称和功能。

4.0与墙壁平行设置的门牌应为“一店一卡”。相邻店铺门头牌匾的规格和尺寸应协调统一。不得使用或设置门头铭牌。

(a) 已被广大知名企业、代理商、特许经营等所熟知和接受,已形成了全球、国家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或固有品牌特征的外观造型、形象识别、内容、色彩等,其门牌设计可在与周围建筑风格相协调的前提下,保留其原始形式、徽标、内容、颜色。

(2) 如果沿街商店经营“中华老字号”和“中国驰名商标”,可以在门头的牌匾上保留传统商标和注册商标的字样,并可以加上“兰州市城市老字牌”和“中华驰名商标。

(3) 银行、邮电、便利服务窗口、放心粮店等机构营业室设置的门牌,可以按照统一风格设置,不影响所在街道的整体风格。

(4) 在统一推广和改造门楣牌匾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每个店铺的原有特色和风格,体现文化和美感,避免“一刀切”和COOKIE刀具。

门牌的形式、大小和照明应与沿街商店的门牌相结合。

(2) 灯杆上的所有广告应为设施,不得设置长期设施。

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上,单个灯杆不得重叠,同一路段的广告应以相同的形式、大小、位置设置在灯杆上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3) 广告设施一侧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任何一侧长度不超过2米,厚度不超过5厘米,品牌面外缘距离人行道侧壁不小于米;卡片表面的底部离地面不小于4米。

(4) 灯杆广告主要用于宣传中央政府和省市的重大政策和工作安排,为节日营造重要气氛。

(5) 严格控制在企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各种营销展览和促销会议上设立宣传灯杆。

如有必要,原则上只允许在展厅周围设置与展览相关的灯杆广告旗,不允许商品和展品等商业广告内容。

此外,应严格控制为此类展览设置的旗帜的时间和数量。一般来说,设置旗帜的时间限制是从展览前三天到展览结束。标志的数量不应超过50。

安装期间,省、市、区(县)重大政策、重点工作部署或重要节日气氛营造和宣传,主办单位应无条件清理拆除。

(6) 灯柱广告的架设,须经市政工程服务单位和市城管委员会同意。

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加强对灯杆广告的监督管理,如有损坏、过时等情况,应及时督促建立维修保养,对非法安装灯杆广告应及时制止、清理。

(1) 公共汽车站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行人通道的安全和畅通以及道路的能见度,不得妨碍乘客观看停车标志,不得超过外轮廓线。

(2) 每个售货亭的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块),且不得设置在售货亭顶部。

3.原则上,附在电话亭、报摊、阅读板、画廊、自动售货机、车辆充电棚、自行车棚、公共汽车站标志、路障和其他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只允许发布公益广告,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严禁在室外设置消火栓、通讯交接箱、配电箱等公共设施。

4附于道路品牌的户外广告设施、地下通道雨棚和地下通道灯箱应长期以30%的比例发布公共服务广告,并根据主要工作安排及时增加公共服务广告的比例和数量。

5.严禁在桥梁、桥梁隔音墙、天桥、城市隧道或其他公共设施上设置桥梁广告、过街广告或附加广告;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信号标志和交通岗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阻挡公安监控设施。

4、杆式(含双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只能设置在户外广告标准设置区内,同一道路只能设置同一规格的户外广告设施。

如果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广告设施之间的间距为40米至100米;如果道路红线宽度为20米至50米,广告设施之间的间距为30米至80米;商业步行街广告设施间距为20米至50米。

4.原则上,基座式户外广告设施仅限于相对开放的区域,如城市广场、小型公园和步行街,主要是用于公益宣传的便携式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同一道路、同一广场只允许设置相同规格的基地型户外广告设施,基地和品牌表面的总高度应为≤2米,品牌表面(单)面积应为≤2平方米。

4.长期或中长期围栏不得设置各种商业广告,根据各区(县)的统一规划,适当的公益广告,包括透明围栏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施工现场围墙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牌围墙,必须设置广告牌围栏,围墙位置不得超过施工项目用地红线,其高度不得超过米,施工项目竣工后必须拆除设置方。

5、该建筑仅限于本项目的广告,且至少应预留30%的面积用于公共服务广告。

杜绝设置红底白字等高饱和度、高对比度的彩色系统口号广告。

6、设置阻碍城市外观的户外广告设施,如物体,原则上高度不得超过3米,可以适当投放商业广告,但必须预留30%以上的面积投放公益广告。

中心城区,包括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城管区、红固区、永登县、渝中县、高栏县人民政府所在城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省道、高速公路和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道路配备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划统一设置。

4.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不得安装在车辆两侧的前、前、后挡风玻璃和车窗上,不得完全覆盖原车身的颜色,车身广告不得影响乘客的识别和乘坐。

禁止在公共交通车辆以外的车辆上安装车身广告。

4.应在飞行物体表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飞行物体应符合有关航空物体安全的相关规定,并应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喷涂和薄膜覆盖的方式设置。不得设置电子显示屏和音频广告。

4.船舶承运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应符合《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等国际和国家船舶检验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可安装在船舶上部结构、船舷两侧或船尾栏杆上,且不得超过安装层区域长度的80%,顶层墙板上的广告长度不得超过安装层长的60%。

广告设施的位置不得妨碍驾驶室的视线或堵塞门窗,广告设施的材料应环保无毒。

1、中心城市不得设置气球起飞(圈养气球)的户外广告设施。

在市中心区外设置气球广告必须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相关资质认证,并按照《投气球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有高楼、树木、架空线路等障碍物的场所,在球和球之间保持一个安全的距离。

如有必要,充气的宽度(厚度或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且不得横穿人行道。

彩旗、花篮、遮阳伞和遮阳篷应在自有土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或损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影响城市交通和景观,也不得影响本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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