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语言审批到什么部门去看清楚
发布于 2022-11-18 05:24 阅读()
只要你懂一些词,你就不需要去审批,因为广告语言有很多种,包括企业文化、产品性质、服务承诺等,只要你懂广告法,就没有多余的语言,超出了公司的范围。
为了使他们的广告语言更加规范,使他们的企业和公众在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最好去工商管理局审查。
向城市管理或环境保护单位申请时,会有一些要求,如高度、字体内容等。
具体来说,如果要设置的位置在红线内,则其影响应该很小。城市管理局同意申请批准。有关您需要的材料,请咨询当地城市管理局。如果有其他路标广告,请直接查找。
路标广告是公路或交通干线两侧的一种重要形式。
路标广告位于高速公路或交通干道两侧,使用喷漆或灯箱。
它是户外广告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一种标准化设计。
一方面,可以根据区域特点选择路标广告;另一方面,它可以向普通城市的普通消费者提供重复的宣传,让他们印象深刻。
其缺陷在于许多路标位于黄金路段。为了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有的甚至通宵照明,这对周围居民影响很大,也是一种巨大的能源浪费。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和霓虹灯照明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户外广告的施工必须在施工前办理审批手续。现在,程序和所需材料如下:
一、 牌匾建设申请表(注: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服务中心领取)
(a) 需要提供景观广告设置效果图(日间效果图6,1个夜景,A4彩色地图,说明所用材料、尺寸、生产单位),当前情况图(A4彩色地图),附在商店中心,作为6家商店的透视图。
(2) 提供景观广告拟选址的产权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3) 需要提供建筑装修检查清单(注:与负责处理的大队联系)。
(4) 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名称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5) 餐饮住宿企业应提供健康许可证复印件;申请时,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 餐饮、住宿等三个行业需要先到环境保护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七) 需要提供:门前五包责任证书复印件(如果没有,请联系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团队成员)
(8) 要加入全国连锁店,商家需要提供全国连锁品牌授权书副本。
,切割绘图仪,复印机,这几类设备需要购买,当未来有一定的客户基础时,我们将购买横幅机,雕刻机,印刷机,封边机,吸塑机等,这需要根据您方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技术支持似乎不需要任何东西。他们购买设备时是否受过培训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活动,保持市容整洁,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 街道标志、霓虹灯标志、电子显示屏(屏幕)、灯箱、商店橱窗和安装在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空间上的标志等广告;
(2) 通过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和张贴的广告;
(3) 以其他形式在户外放置、绘制、悬挂或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在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区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确定区域、路段和设置要求,审批重要区域、路段、50平方米以上(不含数量,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卫部门负责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管理和户外广告的悬挂、张贴的审查管理。
并对损坏、不完整等影响户外广告外观的法律进行调查。
城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登记。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商标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3) 妨碍生产、民生、影响道路畅通、破坏市容的;
(4)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代表性现代建筑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区;
(5) 使用电力杆、通信杆、电车杆或路灯杆;
(6) 利用非法建筑物、危房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设施;
(7) 使用人行道、城市广场(商业街和步行街除外)和绿化带(包括企业名称)等公共场所;
(8) 安装在各种候车室、电影院和剧院、会议厅和体育竞赛场地的;
(9) 非商业区建筑物的外墙、裙楼、屋顶、栏杆和墙壁;
(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户外广告的地区。
第十条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路标广告。
在商业街和步行街占用道路上设置道路标志和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鼓励在中山路、环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长堤路、农林下路、树前路、环市路、江南大道、天河路、宏德路等重点商业区的户外广告使用霓虹灯标志。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下列地段、场所的户外广告数量:
(4) 收费站、桥梁、高架桥、桥墩和人行桥(广告引起的除外)。
在上述场所设置长期固定户外广告的,应当采用霓虹灯、电脑画等形式。
第十二条人行天桥上的户外广告应当采用透明霓虹灯形式,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桥梁本身。
第十三条商业户外广告使用的装饰照明,应当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四条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相应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2) 广告牌与低压电线或电话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
(3) 建(构)筑物立面沿广告牌外距离不得超过1。
5米,位于有盖人行道上方,与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
(6) 户外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区电气安装装置条例》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7) 横幅和横幅不得悬挂在道路上;悬挂时间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负责。
贴面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应投保安全保险。
第十六条企业招牌广告应当与企业注册名称一致。
企业招牌广告设置,在同一条道路上应协调、整齐。
专营商品的企业可以在招牌区的招牌上刊登专营商品广告,但面积不得超过招牌面积的一半,不得刊登非专营商品。
第十七条经批准安装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右下角注明经营者(除外)的编号和名称。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重要区域的布局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市容卫生、公安、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制定。
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在城市重要区域和50平方米以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应当事先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
其中,50多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置,还需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
市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旗帜安装的审批。
在其他区域安装户外广告牌,总面积不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贴面或拼装,应当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外观标准。
第十九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取得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条广州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商需要在本市经营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本市广告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户外广告业务,不得自行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业务。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联系网站后,申请人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同时提交广告样本及相关证明材料;
(2) 设置户外广告,涉及交通、道路、市政设施,或者位于机场通关管制区建筑物顶部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3)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报市市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如需送规划、市容卫生或相关部门咨询,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同意;
(4) 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证书。
第二十二条企业举办的文化、体育、公益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不超过两个月的,必须委托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和时间发布,不得擅自涂改。
第二十四条已经批准,但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发布前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为城市临时构筑物,除广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规定的程序变更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损毁。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为城市临时构筑物,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安装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室外使用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企业和个体工商经营者在自己的场所(包括建筑物使用权或产权),设置内容与营业执照注册项目一致的品牌广告,应当将广告材料和其他辅助材料发往当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签发的品牌广告登记证,可以设置。
第二十八条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部门共同规划公共设施,由区、县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设置和管理,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所有经济、文化和个人单位以及需要在公共广告牌上张贴广告的单位,应当向广告张贴地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认可的广告公司统一张贴。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和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其他公共设施上使用。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续展手续。
逾期不发布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载体上刊登户外广告的,出版者应当负责维修、保养、更换和拆除。
独立设置的,由委托人负责;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负责户外广告维护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定期检查户外广告的设置,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完整、陈旧、肮脏、锈蚀、损坏、变形、脱色、脏污的,应当立即恢复或者拆除。
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删除。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和租赁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向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缴纳广告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1)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和租用场地的单位或个人拖欠广告管理费的,每拖欠一天按应付金额的3%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城市规划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责令限期恢复、拆除的,由市容卫生行政部门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人承担,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张贴广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被处罚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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