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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让您全面了解上海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22-11-20 07:23 阅读(

在上海是要遵守相关规定的,今天,小编将带您全面了解上海的全部内容。它肯定会帮助你!

为规范本市行政管理,根据《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市容、上海市城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相关管理。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场所(以下简称场所)设置的用于户外空间广告的展示板、电子显示设备、灯箱、实物模型等形式的设施。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监督管理。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资质的审核、内容登记、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交通、交通口岸、公安、房屋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本条例的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装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使用安装在营业场所门楣上的电子显示设备发布本单位名称和其他信息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特点,组织编制位置规划,并在实施前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

位置规划应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区、展示区和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经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计划应符合本规定和岗位规划的要求。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市容、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在编制岗位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过程中,组织编制的机构应通过座谈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相关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修改和完善岗位规划、执行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

组织起草机构在提交岗位计划、实施计划和技术规范草案供审批前,应当对岗位计划草案、实施计划草案和技术规范进行公示,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公示的时间、地点和征求意见的方式,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上公布。组织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提交审批的材料中附上采纳意见的信息和理由。

位置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构应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布全文,并回复公众意见。

岗位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组织修改。

(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3)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损害城市外观或建筑物形象的;

(5) 国家机关或者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

(6) 在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区内。

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公共汽车、有轨电车和公共电话亭设置的辅助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使用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拍卖取得场所使用权。

使用非公开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可以通过协议、拍卖或者招标等方式取得阵地使用权。

公共岗位范围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场所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规定,由市绿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内环高架、延安高架、南北高架、沪闵高架、义县路高架和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组织公共场所使用权拍卖竞价。利用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组织公共场所使用权拍卖、招标。

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非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受理。在其他非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受理。

第14条(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程序)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组织公共场所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制定拍卖、招标方案,并征求同级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施的组织者通过拍卖或者招标方式取得公共场所使用权的,应当与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签订公共场所使用合同,并缴纳公共场所使用费。公共职位的使用费应全额上缴财政部。

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必须完成下列程序,方可安装户外广告设施:

(1) 向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零星)》;

(2) 向市或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纸、安装效果图和位置使用合同;

(3) 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申请在非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在非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第16条(非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

市或区(县)绿化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收到户外广告设施的公示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建设的相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户外广告计划发布内容相关材料,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市或区(县)绿城市容管理部门;市或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规划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市或区(县)绿城市容管理部门;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市或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市或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不批准,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 规划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部门或者工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发送给申请人。

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直接向区(县)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零星)申请,并向市或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户外广告设施应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安装;逾期未设定的,其审批自动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设备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超过6年。具体期限设置标准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材料、尺寸等因素另行规定。

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期限符合设立期限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期限届满,属于公共场所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拍卖、招标;非公开职位的使用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立期限届满前30天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报市或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方案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时间不能超过30天。

室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安装效果图进行,不得擅自更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或区(县)绿化市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或废止,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或根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设置的户外宣传设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审批机关可以按照行政审批的规定,变更或者撤销已生效的户外广告设施,并通知安装户外广告设施。给委托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有特殊创新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新形式设置申请不符合相应技术要求的,由市广告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验证,符合安全、市容、景观要求的,予以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电子显示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向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时,提交电子显示装置设计方案和其他资料。

在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显示设备是否符合位置规划、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意见。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的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整洁、完好。

配备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设备应符合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照明标准的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的有关规定,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期满两年的,经营者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并向市或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查报告;主办单位应立即修复或拆除未通过安全测试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计单位应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主办单位应当予以更新。

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和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一定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进行抽查。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由市绿化、外观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委托人应当在5日内拆除。未拆除的,由阵地所有人拆除。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委托人应当在2日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主办单位限期修复或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定居者承担。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用户。户外广告中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在户外广告内容中,内容占用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禁止发布内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但单位在其经营场所设置或发布的与其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户外广告除外。

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的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公布。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室外信息系统,并将位置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技术规范等相关信息纳入信息系统,安装人员、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的申请和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城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益广告不符合发布比例要求,或者公益广告内容未发布或者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人未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导致设施倒塌、倒塌等,造成他人生命或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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