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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注册管理标准这篇文章带你揭示真相!

发布于 2022-11-24 12:37 阅读(

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以管理和促进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条所称单位,包括他人单位和自行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外广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接受商务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

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在登记前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必须先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出版报纸的县级以上商业管理机构登记管理。

国家商业经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工作。

地方、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各地区(包括直辖市)均列有管辖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机构,如需直接注册管理,可直接注册管理。

第五条下列广告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a) 使用展厅、电子显示设备、灯箱、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作为广告载体;(b) 运输工具、悬挂物体、发射器、膨胀装置、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广告;(3) 地铁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和机场航站楼及其周围安装的广告;(4) 法律、法规和国家商业管理总局其他需要注册的户外广告形式。

在单位注册地址和法定营业场所的法定控制区域内设置的单位名称、标识、经营领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宣传联系信息的自定义户外广告无需向商业管理局申请户外广告注册。

第六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户外广告出版单位依法取得单位资格;(b) 户外广告中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c) 户外广告代理可以使用相应的。(4) 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要求的广告场所;(e) 遵守法律法规;(6) 必须按照规定获得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有关各方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7) 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登记如下:(一)发布户外广告的组织名称;(b) 户外广告站点和特定位置;(c) 户外广告发布期限;(4) 室外,数量和规格;(e) 户外广告内容。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体的时间。

第八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书应当在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审核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并向区域商业管理机构提交户外广告发布申请,依法确认申请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注册条件。

使用交通等通信公司发布户外广告登记申请,是在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有移动物体使用单位(如交通)的商业管理机关提交的。

第九条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的,必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b)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户外广告主营业执照或营业资格证书。

(5) 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其他要求提交的文件。

被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人应提交托管人与托管人签署的户外广告分销合同、托管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管理权证书。

用于户外广告发布的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规定,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并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发布经批准的广告必须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如需变更户外广告的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内容,必须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b) 《户外广告登记证》原件;(c) 与本法第9节规定的变更相关的文件。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发行单位、户外广告发行场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需要变更具体位置的,必须将《户外广告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商业管理机构向户外广告出版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

如果申请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格式,必须当场或在5天内通知申请人所有更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并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符合规定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决定,书面声明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注册。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商业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条件露天经营,未经变更或者重新注册,不得变更注册。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出版单位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如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应当停止户外广告的出版,并由登记机关吊销《户外广告注册证》。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必须清楚地标明在商业管理机构批准并登记的户外广告的右下角。

但是,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不得在不适合展示登记号码的户外广告上标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租、回购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发行单位及相关方必须接受商业管理局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实际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商业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该命令没有修改注册程序,它将停止发布。

第十九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注册证书。

第二十条违反第十条的规定,责令登记机关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

任何未按照批准的注册期限、形式、数量或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将被责令改正,最高罚款5000美元。情节严重的,将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韩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15条规定,21条未在右下角清楚显示注册证书的注册户外广告将被注册机构责令改正,罚款不超过1000韩元。

22.违反第十六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租、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管理机关退回《户外广告注册证》,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期间,对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登记证》中户外广告登记文件的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登记的实施程序,除应符合本条的具体规定外,还应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

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业商业管理局第42号,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废除了修订后的《户外广告登记条例》第86号。

国家商业经营管理局的其他规定和文件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同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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