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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11-24 16:45 阅读(

管理规定经常变更,登记管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本条例。

(1) 街道标志、电子显示屏(屏幕)、灯箱、橱窗和其他安装在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或空间内的广告。

(2) 通过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和张贴广告。

(3) 以其他形式在户外放置、悬挂或张贴广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直辖市)认为有必要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重要区域直接登记管理户外广告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不得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 地点和形式应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并符合当地政府的要求。

(4) 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允许发布各种非,如有特殊需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及以下证明文件:

(5) 设立广告的地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

(6) 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前30日提出。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应当在所有证件、文件齐备后受理,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登记机关设立户外广告

第八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涂改。

第九条经批准,但需要延期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有文件和证书准备就绪后,登记机关应在七天内作出批准或拒绝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

第十二条各类设计、制造、安装、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以次充好。

户外广告应定期维修,保持整洁、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重音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垄断其所属的经营机构,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门设立的公共场所张贴各类物品,并到物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简单登记手续。

公共广告栏目的管理办法,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实行登记管理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费用由出版商承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登记证书。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依照《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应负责解释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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