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阅读清晰
发布于 2022-11-26 04:19 阅读()
鄂州地处中国经济地理中心,是武汉都市圈的城市之一,是国家中部崛起和长江经济带战略的重点。它曾荣获武昌鱼食之乡、国家生态示范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等荣誉称号。在鄂州规划的朋友们,不妨提前了解管理法规的制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设备、实物形态等方式开放户外公共空间的行为:
(2) 桥梁、广场、隧道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地块和配套设施;
(3) 道路、城市绿地、水和其他公共开放空间;
(4) 报刊亭、电话亭、车辆停车标志、道路标志、电力、通信和其他市政设施;
(5) 漂浮物、起重工具、充气物品、车辆、飞机、特殊运载工具等。;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的使用;
(4)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点)的建筑控制区内;
(6) 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工作,或者损害城市面貌或者已建(构)筑物的形象;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3) 承运人的所有权证书和承运人所有人的书面同意证书;
(4) 户外广告设置场所现状图、设计图、效果图;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2) 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收到转发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供书面反馈。
(3) 申请材料不一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需要更正的全部材料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4)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允许或者拒绝的书面决定。作出拒绝决定的,应当同时书面说明理由。
以上是鄂州市户外法规的部分内容,谢谢您的阅读,更精彩的请继续关注寻找当天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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