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办法”通过住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后,这篇文章可以明确!
发布于 2022-11-28 06:47 阅读()
近年来,全市共拆迁和招牌约一万平方米。
到2012年6月,这一数字已上升到208人,到今年1月已达到1306人。
昨天,广州市政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的“办法”仍然明确表示,未完工建筑的商业环境应公开出售。然而,删除了不得在街道玻璃上安装户外广告的规定,并增加了“不得在住宅建筑上安装(000)广告和标志”的规定。
此外,“办法”禁止设置垂直于道路方向和驶入车辆方向的方向。
“办法”建议户外广告应突出城市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的形象,美化和优化城市景观,积极营造商业资本氛围,反映发布需求,确定城市(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格控制区和禁区的空间布局和分类控制图。
但是,如何划分具体优化区域、严格控制区域和禁区?广州市城管委负责人表示,优化区主要是指商业区,如北京路、天河路等商业区,而严格控制区是指非商业区但也有商业需求的地方,禁区是指住宅区。
此外,“办法”建议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设立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由城市景观、规划管理、结构安全和户外广告领域的专家组成,并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编制提供技术咨询,并对(户外 5)广告设置规划和大型临时(户外 1)广告设置方案的修订提出咨询意见。
“办法”规定户外在11种情况下不得设置广告和招牌。
与草案相比,户外广告和标志的范围增加了“住宅”,但删除了“使用临街玻璃”的条款。
至于放宽街道玻璃的要求,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建筑物已达到全空调、全照明,如苏宁、广百等,不需要通过窗户即可满足通风和照明功能,这部分可根据规范要求设置户外广告。
但在广州可以设立多少这样的场所仍在具体核实中。
此外,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草案相比,“办法”删除了“强制清理或拆除的费用应由定居者承担”。
对此,广州市政府法制办纪检组组长田路表示,这是因为强制拆迁属于强制行政方式,在行政执法法出台之前,代理行政仍然可以,现在按照行政执法法的规定,修改为符合代理行政规定,所以删除了这篇文章,未来的成本也是由财政负担承担的,当然,从没收收入的来源上分担财政成本。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不仅要求设立“户外”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还增加了“证”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的要求。
“办法”明确规定,使用建筑工地墙壁和断尾建筑物设置公共服务广告不受“户外广告设置证”的限制,但应严格按照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如果使用断尾楼设置商业户外广告,其使用权应公开转让。并应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证。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广州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两人证是免费的。
此外,《办法》还明确指出,使用权转让收入是政府的非税收入,将由政府整体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社会公益广告等方面。
如何避免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的广告和标志成为城市的主要光污染源。“办法”规定了以LED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的)广告和标志的路段、位置、开放时间和其他方面。
建议禁止在广告专项规划户外确定的禁区和严格控制区内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如果安装在多层建筑的墙壁上,其上边缘离地面不得超过35米;安装在高层建筑裙墙上的,不得超过建筑物主体女儿墙的上边缘;禁止设置在与道路方向和进站车辆方向垂直的方向上;禁止从22:30到第二天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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