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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 不可用推广

发布于 2022-11-30 06:21 阅读(

“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施行,是否意味着对第7条中加加上引号的“广告”,必须标注“广告”二字国家工商总局今天明确回复“法制日报:只能写“广告”二字其他的都不会。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突出显示“广告”,使其能够识别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显区别。

《暂行办法》同时在处罚中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第7条的规定,无识别可能性的,按照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即:工商部门可以对人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在新法即将实施之际,这些条款在业界仍存有疑问,要么标记为“广告”,要么标记为“广告”,要么标记为“广告促销”或“AD”(广告的英文缩写)等,如果是其中之一,即使在旁边标记为“AD”法律界讨论是否要承担不规范的标注责任

根据这个,海外网站即使页面变成了英文,也必须在旁边显示中文的「广告」的二字吗

业内人士表示,广告法的原意是让广告具有识别性,但修改时不知为何却加了双引号,因此有了这种模糊性。

对于这个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特意给国家工商总局寄信咨询,结果得到明确答复,只能写“广告”两个字,不能做其他事情。

以上就是找天识广告编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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