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需要的朋友请不要拿谢谢
发布于 2022-12-02 00:06 阅读()
宜春位于江西省西北部,以山地和丘陵为主,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四季分明。伊春被授予“中国宜居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绿化模范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等称号。一些广告商想去伊春市,第二天找广告小编会带你去看看伊春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自费介绍其推广的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包括: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专门设置在户外的灯箱、霓虹灯、(标志)、电子复制设备、橱窗等物质载体。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登记,应当向当地工商银行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填写“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广告,广告发布者还应当提供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照登记期限发布,具体期限为:横幅、十天;三十天;其他户外广告为一年。
户外广告登记期满后,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出版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长。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原登记部门强制拆除。
公示栏管理部门负责在公示期限届满时,对公示的印刷品广告进行淘汰。
户外广告登记后需要变更登记内容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记录的使用;
(4)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控制区;
(5) 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户外广告的区域。
以上是关于伊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部分介绍,希望伊春市的户外广告朋友最好阅读这篇文章,感谢您的关注,找到当天知道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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