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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发布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范围 你一看便知!

发布于 2022-12-09 19:54 阅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非法募捐活动和处置监管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禁止发布包含以下活动内容的广告

①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给予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定期分配实物等活动;

②还房地产、产权式商铺售后服务、租赁、销售活动;

③未经内部劳动股、原创股、投资基金及其他证监会批准,公开或变相发行证券的活动;

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除体育彩票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⑦通过购买商品或增加会员来获得利益的活动

⑧未经其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募捐活动。

推出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融资咨询、理财代理、金融业务代理广告的,应当核实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核实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是否符合经营范围。

商品营销、生产和经营活动广告不能出现保证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养殖、加工订单、项目开发等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变相集资等内容。与集资内容有关的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健在去世的中央、地方领导人的题词、照片等。

广告发布人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包含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检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商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放,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于广告发布者检查不证,不核实,导致非法集资发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关重大的,由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认为有关职能部门构成或者构成非法募捐活动的,广告发布人应当立即停止发放与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否则,由广告监管机构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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