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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展示管理方法,这些小细节不容忽视!

发布于 2022-12-12 08:48 阅读(

广告屏幕播放的广告和其他信息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凡户外安装的,应同时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户外广告登记。广告显示屏的安装申请应当在安装前30日提出,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这些设置经审查后获得批准,并且符合规定的条件,则应发布“广告显示屏登记证”。

广告显示屏一般不允许非播放。如有特殊需要,新闻和信息的传播须经当地省级新闻主管部门批准,只能传播国家通讯社、中央电视台、(0.002)和省级以上党委官方报纸上发布的新闻,不得传播其他来源的新闻和信息。特别需要播放其他非广告信息的,应当另行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其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文艺节目的播放仅限于音乐电视和旅游故事片,不得播放电影、电视剧等情节性剧场节目。

广告显示屏商业单位只有在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才可以播放上述非广告信息,这些文件是由负责批准设立广告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放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广告展示板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并将播出内容归档至少一年。广告屏幕上的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广播新闻或者文艺节目,信息目录、信息摘要、播出时间、信息来源等内容,经专职审查员签字后,报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展示板的监督管理由批准安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授权安装的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展板经营单位的资质、展板播放内容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经营单位进行年度专项检查,确认或者取消继续经营广告显示屏的资格。检查应当与专项检查同时进行,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广告经营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显示屏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清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组织者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发布非广告信息或者信息来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发布批评通知,吊销广告显示屏特殊信息广播许可证,停止播放广告显示屏业务,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处罚。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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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屏幕播放的广告和其他信息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户外安装的,应当同时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用于户外广告登记。广告显示屏的安装申请应当在安装前30日提出,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这些设置经审查后获得批准,并且符合规定的条件,则应发布“广告显示屏登记证”。

广告展示通常不允许播放非广告信息。如有特殊需要,新闻和信息的传播须经当地省级新闻主管部门批准,只能传播国家通讯社、中央电视台、(0.002)和省级以上党委官方报纸上发布的新闻,不得传播其他来源的新闻和信息。特别需要播放其他非广告信息的,应当另行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其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文艺节目的播放仅限于音乐电视和旅游故事片,不得播放电影、电视剧等情节性剧场节目。

广告显示屏商业单位只有在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才可以播放上述非广告信息,这些文件是由负责批准设立广告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放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广告展示板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并将播出内容归档至少一年。广告屏幕上的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广播新闻或者文艺节目,信息目录、信息摘要、播出时间、信息来源等内容,经专职审查员签字后,报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展示板的监督管理由批准安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授权安装的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展板经营单位的资质、展板播放内容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经营单位进行年度专项检查,确认或者取消继续经营广告显示屏的资格。检查应当与广告经营专项检查同时进行,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广告经营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显示屏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清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组织者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发布非广告信息或者信息来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发布批评通知,吊销广告显示屏特殊信息广播许可证,停止播放广告显示屏业务,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处罚。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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