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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阅后一清二楚

发布于 2025-07-18 13:17 阅读(

池州市地处于亚热带季风气候,自然环境风光秀丽,有着优越的生态环境,吸引着大批游客纷纷踏踪而来,寻幽访胜。在池州市投放户外广告或许能有不错的效益,下面小编带大家来看看池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阅后一清二楚。

一、池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定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设施以及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

(二)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灯箱、霓虹灯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三)沿街户外宣传、促销活动设置的临时设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大型立柱式广告;

(二)在城市建筑物顶层或墙面设置的大型广告牌;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看板;

(四)利用临街建筑工地施工围墙设置的大型项目宣传牌;

(五)其他形式的大型广告牌、LED显示屏或广告看板。

二、池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合理布局,有序设置;

(二)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做到图案清晰、样式美观、形体完好,高度、色调与城市景观相统一;

(三)户外广告设置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四)制作、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户外广告的用字应当规范,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简化字和被淘汰的异体字。

三、池州市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使用的;

(四)影响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安全的;

(五)利用道路或侵占、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七)其它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四、池州市申请户外广告的材料

第十三条 取得户外广告使用权(含公共产权资源、非公共产权资源)的设置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市容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份;

(二)户外广告使用权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中标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六)广告样稿;

(七)安全管理与日常维护承诺书、公益广告发布承诺书;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关于池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部分介绍了,想要了解更多户外广告资讯,不妨关注找天识广告,后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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