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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广告塔经营权 你想要的都在这里了!

发布于 2024-01-10 15:59 阅读(

安装在道路建设控制区域外部的广告塔位于控制区域外部的土地上,并占据道路地面上方和下方的空间,这导致了空间权问题。

目前,普通法系国家能够将空间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完全分开,并可以单独或单独结合。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通常规定表面空间的所有权属于土地所有者。换句话说,土地所有者当然可以享受所有土地之上的空间,并自然地转让权利。或者,由于这是支配地位,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用户似乎有权决定是否在土地上安装广告塔。

这也与物权法原则相一致。

但是,在单个空间中宇宙所有权的问题尚无定论,理论研究应依靠实际问题。

在道路建设控制区域之外管理广告的方法只是关于该区域的权利属于谁,是由于广告管理权还是由于缺乏科学性。

关于道路建设控制区以外的广告管理所有权的结论有两个。首先,高速公路也可以进行道路建设控制区域之外的广告管理。经营权在控制区域外也享有此项权利;第二,道路建设管制区以外的广告业务由该地区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

我认为我们可以找到支持这两种观点的理论基础,并且我认为两者都有合理性。

但是

与常规的商业单排广告牌相比,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之外的广告更加具体,复杂且受限制。我们必须联系实际情况,认真评估和处理利益分配问题。这个问题最终使它的利益最大化。

因此,我们认为,对公路管制区以外的广告的控制权是由州和公路投资者,而不是广告所在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所控制。

分析如下:首先,高速公路建设控制区以外的广告价值来自高速公路本身。

广告本质上是一种交流活动,首先会影响受众的视觉和听觉心理,进而引起心理影响,促进一系列心理活动,最终导致消费者行为。

因此,为了使公众利益最大化,这是所有广告成功的基础。

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变了差价租金,公路的车体受益。高速擎天柱广告的受众是高速公路上的路人,因此享受高速公路车身带来的好处是很有意义的。

没有道路,这条道路上的广告毫无价值。

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如果土地所有者或权利人在道路建设控制区之外享受广告管理,无疑将在空中制造大量的“寄生利益”并颁布法律。不公平的利润分配。

其次,高速公路控制区以外的广告塔的价值取决于高速公路建设者的规模,地理位置,管理和服务水平。

道路建设者投入的资金越多,道路越多,质量越高,道路上的交通越多,道路管理和服务水平越高,交通量就越直接。

流量的大小直接决定您的广告将影响多少个目标。

其次,高速公路将有权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之外管理广告。

方便地管理公路广告并减少公路广告中的冲突。

真正的参与者难以管理且难以维护公共(广告)利益,但是高速公路投资者或运营商的管理很简单,可能需要承担公共服务义务。

如果房东或用户可以依法享有投放道路广告的权利,则道路两侧很可能存在无组织且变化多端的广告。

这不利于交通安全,但它侵犯了驾驶员的视野。

同时,在立法层面上,有可能公平地界定公路广告的管理机构,减少规划,城市建设,工商业的“割战”。

Louis Kai的业务范围:高速公路广告,广告塔,Optimus Prime广告,单列广告牌,Optimus Prime生产,户外广告塔,单列生产,T型广告牌生产,防空广告生产,跨线桥广告牌,Optimus Prime广告生产,大型广告塔的建设与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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